《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相关条款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相关条款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作业价款付出】发包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价款的,承揽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出的,除依照建造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揽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造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高人民法院关于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经过)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子和处理履行案子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则,确定建筑工程的承揽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典当权和其他债务。
二、顾客交给购买商品房的悉数或许大部分金钱后,承揽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立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含承揽人为建造工程应当付出的作业人员酬劳、材料款等实践开销的费用,不包含承揽人因发包人违约所形成的丢失。
四、建造工程承揽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造工程竣工之日或许建造工程合同约好的竣工之日起核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四条自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实施。 此复。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子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造工程实践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依照以下景象别离处理:
(一)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的,以竣工检验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揽人现已提交竣工检验报告。发包人延迟检验的,以承揽人提交检验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发包人私行运用的,以搬运占有建造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适用条件: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则的既然是法定典当权,当然其建立直接依据法律规则,不须当事人世缔结典当合同,也不须处理典当权挂号。其建立条件是:一、建造工程已竣工。建造工程若未竣工,则不产生法定典当权。建造工程未竣工而半途免除建造工程合同的景象,亦不产生法定典当权;二、须是建造工程承揽合同所生债务。
程序条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则,承揽人既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直
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这儿规则的不是“提起诉讼”,而是“请求法院拍卖”。立法目的是要改动担保法规则的典当权行使方法,由“对人诉讼”改为“对物诉讼”,即向法院请求履行典当权。在民诉法专门规则此种典当权履行程序之前,应当准用民诉法第三编规则的履行程序。法定典当权人向法院请求,须提出证明法定典当权存在及法定典当权具有履行条件的依据。法院受理请求后,应当告诉发包人。发包人就法定典当权是否建立及是否契合履行条件提出异议的,应当停止履行程序,驳回承揽人之请求。此种景象,应由承揽人别的提起承认之诉,以承认法定典当权之建立,待取得收效胜诉判定后,始能请求法院依法拍卖。